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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不適任之志工,得收回服務證,並註銷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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