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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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