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23條

主管機關、志願服務計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辦理推動志願服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