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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志願服務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21條

從事志願服務工作績效優良並經認證之志工,得優先服相關兵役替代役;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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