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志工應有以下之義務:一、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二、遵守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訂定之規章。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五、服務時,應尊重受服務者之權利。六、對因服務而取得或獲知之訊息,保守秘密。七、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八、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可利用資源。前項所規定之倫理守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