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志工應有以下之權利:一、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二、一視同仁,尊重其自由、尊嚴、隱私及信仰。三、依據工作之性質與特點,確保在適當之安全與衛生條件下從事工作。四、獲得從事服務之完整資訊。五、參與所從事之志願服務計畫之擬定、設計、執行及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