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勸募團體申請勸募許可,除有本條例第九條規定情形應不予許可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許可:一、經團體許可設立、立案或監督之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規定。二、勸募活動曾有違法情形,經主管機關令其改善未改善。三、勸募所得曾有逾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所載使用期限。四、勸募所得賸餘款曾有逾再執行期限。五、辦理國際救援勸募活動,不具有執行能力或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