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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許可文件;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附具理由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許可文件,應登載下列事項:一、勸募團體名稱。
二、勸募活動名稱。
三、勸募活動地區。
四、勸募活動方式。
五、勸募活動起迄日期。
六、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目的。
七、許可日期及文號。
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所載事項有變更,應敘明理由,於事實發生前七日報主管機關許可;除公立學校外,其他勸募團體並應報理事會或董事會追認通過。
其餘各款所載事項,不得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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