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開立收據時,應按捐贈財物之種類載明下列事項:一、金錢:金額。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種類、數量及時價。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一)動產:種類、數量及時價。(二)不動產:坐落、面積及權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