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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開立收據時,應按捐贈財物之種類載明下列事項:一、金錢:金額。
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種類、數量及時價。
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一)動產:種類、數量及時價。
(二)不動產:坐落、面積及權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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