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勸募團體至遲應按月將辦理勸募活動所得金額存入依本條例第十三條規定所開立之捐款專戶。但公立學校應依國庫法、公庫法等有關公款存儲規定直接存入捐款專戶存管。勸募團體應依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專款專用;並應設置專簿,載明收支運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