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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條例所定財物之範圍如下:一、金錢。
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
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
四、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之財物,並包括其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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