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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所開立之收據存根,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記載收據紀錄之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十年。
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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