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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
但其負責人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銷其勸募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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