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應: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