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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
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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