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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益勸募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報主管機關備查。
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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