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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遺屬年金給付有關無謀生能力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本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所定無謀生能力範圍如下:一、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二、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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