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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委託經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受託機構、保管機構有違反法令、契約或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致有損及委託本金或收益之虞時,基金運用局應即要求改善或為必要之處置,並得收回部分或全部之委託或保管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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