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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被保險人已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應繳總額,不得再次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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