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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被保險人於分期繳納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各該期繳納期限屆至前,向保險人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
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不得申請延期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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