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被保險人無力一次繳納應繳總額,申請分期繳納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一、應繳總額達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二、財稅機關提供保險人公告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年滿六十五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申請分期繳納者,不受前項第二款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