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應備下列書件: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以下簡稱評量表)。但依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視為無工作能力者,免附。前項第三款所定評量表,應由醫院出具,並於出具後五日內送交保險人。已請領本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不符合本辦法所定請領資格者,應停止發給,其停止發給原因消滅後,被保險人得依本辦法之規定,重新請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