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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保險人收到審議申請書後,應先行審查原核定是否合法妥當,其認申請審議為有理由者,得重新核定,並應通知申請人及副知監理會。
保險人不依申請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核定者,應提出意見書連同申請書及其他必要案卷,一併檢送監理會,並將意見書副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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