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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審議之決定應以其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者,於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前,得依職權或申請人之申請暫停審議程序之進行,並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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