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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爭議事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審定:一、申請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
二、申請審議逾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
三、申請人不符合第二條規定。
四、原核定已不存在。
五、對已審定或已撤回之爭議案件重行申請審議。
六、對於非行政處分或非第二條所定事項申請審議。
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為不受理審定者,如原核定確屬違法或不當,中央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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