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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審議委員審議爭議事件時,得請保險人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應即離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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