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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審議委員審議爭議事件,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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