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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審議委員審議爭議事件,以一個月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舉行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審議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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