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條依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有同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形時,應備下列書件向保險人提出:一、有同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應檢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出具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相關證明文件。二、有同條第二項第二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及實際居住之切結書。三、有同條第二項第三款情形,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核發之個人財產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