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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保險人依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進行各項給付之查證工作時,應先以書面通知。
前項查證結果符合請領條件,保險人應於下次撥款日一併補發查證期間之年金給付。
但不予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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