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本保險之保險財務,保險人應至少每二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四十年。前項保險財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社會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調整保險費率時,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