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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1條

依前條規定受領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如下: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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