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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不具加保資格而參加本保險者,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並退還所繳之保險費;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不符請領條件而溢領或誤領保險給付者,其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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