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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
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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