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保險費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災區受災國保被保險人於災害發生前有欠繳保險費情形者,自災害發生當月起六個月內,不予催繳;溢領或誤領之保險給付,亦同。
災害發生當時未逾繳納期限之保險費,受災國保被保險人得自繳納期限屆至翌日起延後六個月繳納,該期間不計收利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