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符合前條規定之保險對象,其自墊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健康保險自墊醫療費用核退辦法規定,於門診、急診治療當日、出院之日或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保險人申請核退自墊費用。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準用前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