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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災區受災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保險費及就醫費用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行政院公告災區範圍內受災之保險對象,於災害發生之日起三個月期間內就醫,經醫療專業認定因受災需接受治療,其就醫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及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由中央政府支應,並得以民間捐款為之。
前項期間,衛生福利部得視受災範圍及嚴重程度,以公告延長之。
本保險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收治受災保險對象,應依本保險醫療費用申報流程及保險人所定申報代碼,按月向保險人申報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之部分醫療費用,並另以書面方式按月申報本保險不給付之住院一般膳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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