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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依第四條規定,應申報之範圍、內容及時程如下:一、一般藥品採購資料:(一)範圍:藥物支付標準收載之品項。
(二)內容:藥商統一編號、名稱、地址及藥品品項之本保險藥品代碼。
(三)時程:每季結束後第一個月二十日內,向保險人申報前一季之資料。
二、特定藥品採購資料:以特約醫院申報為限,但必要時,經保險人抽樣之特約診所及藥局亦應申報。
(一)範圍:依保險人公告之品項。
(二)內容:1.藥商名稱。
2.藥商統一編號。
3.聯絡電話。
4.聯絡地址。
5.申報資料年月。
6.傳真電話。
7.發票日期。
8.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代碼。
9.本保險藥品代碼。
10.藥品銷售量︰應包含贈品量、藥品耗損,並扣除退貨數量。
11.售藥總金額︰應包含營業稅,並扣除折讓金額及退貨金額。
12.發票號碼及發票註記。
13.其他與採購有關之資料。
(三)時程:依保險人公告之申報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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