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藥品支付價格調整原則如下:一、將逾(無)專利期、年代久遠或品質較無爭議之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且同劑型藥品,以分組分類(Grouping)方式,逐步縮小支付價格差異;其分組分類方法,由保險人參考醫藥相關專家學者意見定之。二、以下列方式,逐步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使更接近藥品市場實際之加權平均銷售價格:(一)參考藥品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使其更接近藥品之市場銷售價格。(二)及時反映逾專利期藥品之市場實際交易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