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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依市場實際交易調查結果,調整支付價格者,其處理原則如下:一、藥品分為下列三大類:(一)第一大類:1.專利期內藥品。
2.含仍在專利期內有效成分之單方製劑。
3.含至少一個仍在專利期內有效成分之複方製劑。
4.上述之同分組品項。
(二)第二大類藥品如下,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前專利期滿者,歸於第三大類︰1.逾專利期五年內之藥品。
2.含逾專利期五年內有效成分之單方製劑。
3.含至少一個逾專利期五年內有效成分之複方製劑,且非屬第一大類藥品。
4.上述之同分組品項。
(三)第三大類:非屬第一大類及第二大類之品項。
二、同成分、同含量、同規格且同劑型之品項,歸為同分組。
三、調整時程:(一)第二大類藥品:每一品項每年檢討及調整一次,並依下列時程辦理:┌───────┬───────┬───────┐│專利權期滿日之│檢討價格季別│調整後新支付價││季別││格生效日│├───────┼───────┼───────┤│第一季│第二季│當年六月一日│├───────┼───────┼───────┤│第二季│第三季│當年九月一日│├───────┼───────┼───────┤│第三季│第四季│當年十二月一日│├───────┼───────┼───────┤│第四季│次年第一季│次年三月一日│└───────┴───────┴───────┘(二)第一大類及第三大類藥品:每二年檢討及調整一次,其新支付價格生效日,由保險人公告;本保險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且該年度藥費核付金額超出目標值時,其新支付價格,自次一年度第二季第一個月之一日生效。
四、新藥暫予列入藥物支付標準內,且自列入生效日起,至藥商銷售資料採計期間之末日止,其期間在二年以內,且同分組藥品無醫療費用申報資料者,該新藥之藥價不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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