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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前條藥商不實申報,指申報資料有下列情事之一,致墊高市場平均交易價格者:一、未申報贈藥量或交易金額未扣除折讓。
二、僅申報部分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交易資料。
三、其他足以影響調查結果正確性或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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