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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64條

事前審查案件,保險人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請文件起二週內完成核定。
特殊審查案件,保險人應於收到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送達申請文件起三週內完成核定。
前二項逾期未核定者,視同完成審查。
但資料不全經保險人通知補件者,保險人核定期間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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