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0條廠商及本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配合特殊材料市場實際交易價格調查,據實申報,不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以下列方式處理:一、廠商部分,該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一年內不得建議收載新品項。二、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部分,以其所申報同類品項(特材代碼前五碼)之五折價格支付,並追溯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