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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51條

經保險人收載之特殊材料,廠商有供貨給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義務。
如欲停止供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二個月前向保險人提出說明。
未提出說明者,按下列方式處理:一、將未供貨之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
二、三年內,該醫療器材商不得建議收載新品項核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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