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條經保險人收載之特殊材料,廠商有供貨給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義務。如欲停止供貨一個月以上者,應於二個月前向保險人提出說明。未提出說明者,按下列方式處理:一、將未供貨之品項不列入健保給付範圍。二、三年內,該醫療器材商不得建議收載新品項核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