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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43條

藥品給付協議之終止條件:一、價量協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協議期限屆至。
(二)取消健保給付。
(三)協議期限內,本標準已另收載二種以上之同成分不同廠牌藥品。
二、其他協議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協議期限屆至。
(二)取消健保給付。
(三)協議期限內,本標準已另收載二種以上同成分不同廠牌藥品或二種以上第2B類新藥。
(四)協議期限內,廠商或保險人提出終止協議之建議,經藥物擬訂會議同意者。
前項第二款其他協議終止時,應重新檢討藥品支付價格及其給付規定,必要時得重新簽約。
該協議藥品支付價格之檢討方式,依本標準新藥核價方式擇一調整支付價格,或一定比率調降支付價格,其他同成分藥品之支付價格併同檢討,並提藥物擬訂會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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