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條藥品給付協議期限如下:一、價量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原則,必要時,得縮短或延長。二、其他協議:以五個觀察年為上限,必要時,得重新簽約。前項觀察年以暫予收載或擴增給付規定生效日起算,每十二個月為一個觀察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