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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新品項藥品基本價之核價方式如下:一、劑型別基本價如下,但經醫、藥專家認定之劑型或包裝不具臨床意義者,不適用之:(一)錠劑或膠囊劑,為一.五元;具標準包裝,為二元。
(二)口服液劑,為二十五元。
(三)一百毫升以上未滿五百毫升之輸注液,為二十二元、五百毫升以上未滿一千毫升之大型輸注液,為二十五元、一千毫升以上之大型輸注液,為三十五元。
(四)含青黴素類、頭孢子菌素類抗生素及雌性激素之注射劑,為二十五元。
(五)前二目以外之其他注射劑,為十五元。
(六)栓劑,為五元。
(七)眼用製劑,為十二元。
一日以內用量包裝之眼藥水,為四元。
(八)口服鋁箔小包(顆粒劑、粉劑、懸浮劑),為六元。
(九)軟膏或乳膏劑,為十元。
二、同分組基本價按下列條件之最高價格核價:(一)同分組最高價藥品價格之○.八倍,與同分組之PIC/SGMP品項之最低價,二項方式取其最低價。
(二)劑型別基本價。
(三)以同藥品分類之核價方式核算之藥價。
(四)原品項之現行健保支付價。
三、下列品項不適用前二款之核價方式︰(一)指示用藥。
(二)含葡萄糖、胺基酸及脂肪乳劑之三合一營養輸注液。
(三)健保代碼末二碼為99之品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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