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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2條

新品項屬一般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核價方式如下:一、有收載同規格一般學名藥、BA/BE學名藥品或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一)同規格一般學名藥最低價。
(二)同規格BA/BE學名藥最低價。
(三)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藥價之百分之八十。
(四)廠商建議價格。
二、未收載同規格一般學名藥、BA/BE學名藥及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一)一般學名藥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之價格。
(二)BA/BE學名藥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之價格。
(三)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百分之八十。
(四)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於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或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1.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非屬於監視中藥品,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為支付價格上限。
2.本標準未收載有實施BA/BE之同成分劑型藥品或本標準已收載有實施BA/BE同成分劑型藥品,且原開發廠藥品仍屬監視中藥品者,以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為支付價格上限。
(五)廠商建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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