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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30條

新品項屬BA/BE學名藥品之同藥品分類核價方式如下:一、有收載同規格BA/BE學名藥品或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一)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之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九十:1.原開發廠藥品尚在專利期內或仍屬監視期中藥品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之百分之八十為支付價格。
2.其他條件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之百分之九十為支付價格。
(二)同規格BA/BE學名藥品最低價。
(三)BE對照品藥價。
(四)廠商建議價格。
二、未收載同規格BA/BE學名藥品及原開發廠藥品:(一)有收載不同規格BA/BE學名藥品或原開發廠藥品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1.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九十:(1)原開發廠藥品尚在專利期內或仍屬監視期中藥品者,以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百分之八十為支付價格。
(2)其他條件者,以原開發廠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價格之百分之九十為支付價格。
2.BA/BE學名藥品最低價規格量換算後之價格。
3.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十大先進國家藥價中位數之0.85倍。
4.BE對照品藥價。
5.廠商建議價格。
(二)未收載不同規格BA/BE學名藥品及原開發廠藥品者:1.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有國際藥價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1)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應核算藥價之百分之八十或百分之九十:原開發廠藥品尚在專利期內或仍屬監視期中藥品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應核算藥價之百分之八十為支付價格。
其他條件者,以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應核算藥價之百分之九十為支付價格。
(2)BE對照品藥價。
(3)廠商建議價格。
2.同規格原開發廠藥品無國際藥價者,取下列條件之最低價:(1)同規格一般學名藥最高價;一般學名藥無同規格時,依最高價規格量換算後之價格。
(2)BE對照品藥價。
(3)廠商建議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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