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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藥物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新藥之核價參考品選取原則如下:一、依解剖治療化學分類系統(AnatomicalTherapeuticChemicalcla-ssification,ATCclassification)為篩選基礎。
二、原則上以同藥理作用或同治療類別之藥品為選取對象。
三、若有執行臨床對照試驗(head-to-headcomparison)之藥品,列為重要參考。
四、新藥經藥物擬訂會議審議認屬第2A類新藥者:(一)依選取參考品之同成分規格之原開發廠藥品為核算基準。
(二)核價參考品以最近五年收載之療效類似藥品為主要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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